拒执犯罪是严重破坏社会诚信机制,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挑战人民司法权威,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此类犯罪邓州法院依法坚持从严从重的原则进行处理,坚决打击暴力抗拒执行、恶意抗拒执行、恶意转移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力争将构成拒执犯罪的“老赖”全部绳之以法,让其为自身的违法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司法权威,维护诚信建设的良好氛围。
张某朝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恢复原状义务,并且在房屋原址上重建新楼房,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张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该案在审理中,经协商被执行人张某朝向申请执行人赔偿7万元,得到申请执行人谅解,从轻判处被执行人张某朝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张某芹与张某朝系姐弟关系,均由张某山,尹某某夫妇收养,张某山,尹某某先后去世,留下居住五间房屋。张某芹于2010年10月14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继承养父母生前遗留下的房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朝与他人签订房屋联建协议,后将争议房屋扒掉。2011年4月23日,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邓法民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某朝在判据生效后十日内将原告张某芹分得的房屋(东边住房一间半和偏房一间)恢复原状。判决生效后,张某朝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张某芹于2011年7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邓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后于2011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朝下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停止建房,恢复原状,张某朝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不仅未停止建房反而继续建房,2011年8月25日张某朝被司法拘留十五日后,其仍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将房屋建好并入住。2015年11月19日,以张某朝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移送侦查,公安机关未予受留,2016年12月2日,张某芹提起刑事自诉,在审理中经调解,张某朝与张某芹达成和解协议,并一次性赔偿7万元,取得谅解,2016年12月8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对张某朝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依法作出判决,对张某朝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张某朝不顾姐弟亲情,将正在审理中的共有房屋扒掉,在执行过程中,张某朝受到司法拘留后仍不停止建房,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反而与判决内容背道而行,将与别人联建的房屋建好并入住其中,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张某朝的行为表明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该判例警示被执行人要合法,合理,合情的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对抗司法权威和法律红线,将要受到法律制裁。
崔某伪造欠条通过执行异议规避执行案
被执行人崔某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但其接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后,采取伪造证据的方法,在限定的期限内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案发后能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得到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从轻判处其免于刑事处罚。
(一)基本案情
何某、曹某与崔某为股权转让纠纷,法院一审判决崔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何某、曹某股权转让款30000元及利息,崔某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受理崔某的执行申请,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强制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崔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16年3月28日将崔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崔某以款已偿还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经河南省蓝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执行人崔某手中的还款凭证系复制件,在法院驳回其异议申请后仍不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何某、曹某以崔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于2010年12月13日依法向法院提起自诉,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崔某一次性赔偿3.81万元,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法院审理认为,崔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因此判处被告人崔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于刑事处罚,该执行案件顺利执结。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崔某以伪造的还款凭证(欠条)通过提出执行异议的方式,阻碍法院执行,在其虚构还款事实被拆穿以后,仍然规避执行,其拒不执行行为明显,性质恶劣,影响极坏,该判例警示被执行人要忠实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要心存侥幸心理。践踏司法权威,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李某有能力但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导致判决无法执行,申请人杜某向本院提起自诉,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某一次性赔偿申请人1550元,得到申请执行人谅解,从轻判处被执行人李某罚金二千元。
(一)基本案情
杜某于2015年8月17日下午路过被告人李某家门口,被李某家所饲养的犬咬伤,李某及家人领杜某到医院打狂犬疫苗,杜某自己支付医疗费1405元和交通费64元,后因治疗费双方发生争执,杜某诉至本院,我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邓法民小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李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杜某1469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杜某于2016年1月4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遂向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要求其履行、报告财产,2016年3月28日将李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李某在限期内仍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李某与杜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一次性赔偿杜某1550元,取得了谅解。2016年12月23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对李某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已发做出判决,单处罚金二千元。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所涉及标的额较小,被执行人李某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但其在接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以后,限期内仍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无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性质恶劣,影响极坏。该判例警示被执行人不要因事小而不为,懈怠履行法律义务,应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尊重法律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