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见不平”伸下手 阻碍执行被拘留

  发布时间:2017-05-08 15:25:01


    “今天真是多余,本来以为是个小事,伸了下手,却被拘留十五日,罚款5000元,我算是领教了法律的威严了,以后再也不敢妨碍法院执行,唉,我真傻……”在被送往拘留所的路上,被拘留人杨某浩懊悔地说。

    2010年9月,杨某在邓州市农村信用社贷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贷款到期后,杨某却迟迟不还。后经法院判决,判处杨某一次性偿还所欠30万元本金及利息,其他四名担保人对此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杨某仍置之不理,对所欠款项不予偿还。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杨某长期在外承包工程行踪不定,执行人员多次到杨某家中扑空。后通过多方了解,杨某一般在凌晨5点左右就出门,用自己的面包车拉工人们到工地干活。

    2017年5月7日凌晨5点,邓州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准时到达被执行人杨某门口,杨某正准备用面包车拉工人去都司镇的工地干活。由于初次见到杨某,执行人员佯装喊杨某的名字,杨某应声后,执行人员亮明身份准备对杨某实施拘留,杨某一听就开始逃窜,被执行员一把拉住。在此期间中,杨某喊同村杨某浩帮忙,杨某浩不明就里上来拉住执行人员的手,致使被执行人杨某挣脱后逃跑。

    针对杨某浩阻碍司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邓州市人民法院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0元。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责任编辑: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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