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破解执行难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涉民生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邓州市人民法院不断创新执行方式、加大执行力度,借力网络查控等信息化手段,用好用足拘传、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等措施,鼓励申请执行人以拒执罪立刑事自诉案,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自3月16日开展“百日执行攻坚”专项活动以来,邓州法院共执结案件136件,执行标的额1200余万元,拘留34人,拒执罪刑事自诉案受理10件,判决2件,被执行人履行后自诉人撤回起诉6件。
推诿履行被拘留 构成拒执悔已晚
“我就不给钱,无非你们把我拘留十天半个月,看能把我咋的……”面对执行法官,被执行人张某某曾这样说道。张某某驾驶张某所有的手扶拖拉机与冀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冀某受伤,经鉴定冀某损伤程度为伤残十级。张某仅支付了医疗费13600元,便不愿在付钱,后经法院判决,张某、张某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连带赔偿姬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0700.38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张某某则以同案的另一被执行人(张某)未履行义务而推诿,故意不履行。执行法官将张某某拘留后,冀某也提起了拒执罪刑事自诉,要求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张某某迫于压力,主动承认错误、写下悔过书并将款交到法院。而该案另一被执行人张某,听闻后,迫于执行的强大攻势,主动将执行款项交给执行人员,使得该案顺利执结。张某某和张某的对自己的拒执行为后悔不已,但等候他们的是即将开始的“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罪”的刑事诉讼审理程序。
“牢底坐穿”也没钱 认错付款案终结
"判决书与我无关,我有钱就是不给一分,牢底坐穿也不给,看你们能把我咋办……"拘留前刘某伍气焰嚣张说道。刘某海承建刘某伍的烤烟楼设施,在施工过程中,程某从架子上摔下,被重物砸伤左脚,经鉴定程某损伤为伤残九级。法院审理后,判决刘某海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共计43560.68元、刘某伍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共计8040.73元。判决生效后,刘某海主动的将赔偿款付清,但刘某伍却坚称与自己无关,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规定的义务。4月18日,当执行法官宣布对其拘留十五日后,他主动将应履行款8040.73元汇入法院账户。
赡养义务不履行 阻拦腾房被拘留
早在2006年,郭某良以其儿子郭某强名字与其父郭某喜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郭某喜将上二下二门面房一座的房产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归郭某强所有,由郭某强承担赡养其聋哑大伯的义务。房子到手后,郭某强对其聋哑大伯未尽赡养义务,致使其大伯经常吃不饱饭。郭某喜遂将孙子郭某强夫妇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赠与房产,被告在一、二审均败诉的情况下仍拒不腾房,邓州法院决定强制执行。在腾房过程中,案外人郭某良在房屋门口声称:“我看谁敢动这房子”,不让执行干警进入屋内,并三番五次阻挠腾房。经多次劝解、警告无效后,执行法官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并依妨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对其拘留十五日。整个腾房过程受到了当地众多群众的围观,并得到了群众的肯定与赞扬,起到了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
据了解,《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邓州法院再次告诫:那些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不要心存侥幸,法院将充分运用罚款、拘留、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入境、限制高消费、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对老赖实施制裁。同时,鼓励申请执行人对“老赖”提起刑事自诉,让“老赖”受到刑事惩罚。与其事到临头后悔不及,不如尽早履行法定义务。
同时,邓州法院呼吁广大市民能够积极协助执行,发现“老赖”们的行踪、财产线索、进出高消费场所、转移或隐匿财产等,及时向法院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