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离婚案件的调查与思考

  发布时间:2017-03-30 11:08:40


    近年来,农村离婚案件呈上升趋势。该类案件不仅涉及夫妻双方的感情问题,而且常常涉及到老人赡养、子女抚育、财产分割等问题,处理不好,直接影响农村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笔者所在地区是农业大市,外出务工人员较多、流动人口量较大,农村离婚案呈上升趋势。笔者对所在法院的该类案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对策。 笔者从该院某基层法庭2014—2016年三年离婚案件中,随机调阅100卷,进行详细分析得出以下几组数据,后文的相关探讨也主要参考了该项数据。

    此100件离婚案件中,男方提出离婚的有34件,女方提出离婚的有66件。

男方提出离婚的原因

案件数

前认识较短,相互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

无法建立起夫妻关系,导致家庭矛盾升级,无法生活在一起的

12

女方离情别恋的

6

女方和男方父母合不来的

3

女方有不良嗜好的

6

女方外出打工不归的

3

女方猜疑男方 缺乏信任无法过正常生活

1

女方不能生育

1

再次提起离婚

2


女提出离婚的原因

案件数

感情不合 无法生活在一起

33

家庭暴力

17

男方移情别恋的

5

男方外出打工不归的

4

男方有不良嗜好的

3

与男方年龄相差太大,无法共同生活的

1

男方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共同生活的

1

男方重男轻女的

1

男方不尽丈夫责任的

1


    一、近年来农村离婚案件呈现的特点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离婚男女方都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不和,不能建立起夫妻感情,作为离婚的第一缘由。单纯的把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作为家庭不和的理由占到很大一部分,这也说明,在婚姻家庭中夫妻双方的感情还是占很重要的位置,但仅仅因为感情的不和就动不动提起离婚诉讼,实为不妥。结合工作实际和表中数据显示,笔者认为目前农村离婚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离婚夫妻平均年龄偏低,且结婚时间较短。二是外出务工人员离婚案件所占比例逐年增长。三是难以调解,案件判决结案率高。四是解除婚姻关系所占比例较大。五是举证困难。   

    二、导致农村离婚案件的成因分析   

    (一)农村群众文化水平偏低,陈腐观念蔓延   

    1.“夫权”思想诱发家庭暴力。在农村,受思想文化、教育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封建思想特别是“夫权”思想仍很严重,不少人无视妇女的独立人格,动辄对妻子辱骂殴打,很多妇女因无法忍受暴力而提出离婚。   

    2.“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尽管农村家庭生活条件较以前有了很大改善,各种医疗、养老等保障体系也日臻完善,但“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封建腐朽生育观念仍在不少农民心中根深蒂固。对生育女孩的妻子往往产生厌恶心理,把一切责任归咎于女方,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起诉离婚。   

   3.与男方父母关系恶劣。有些夫妻本来感情不错,但双方与父母在相处、赡养等方面意见分歧,尤其是婆媳关系容易恶化,有的是儿媳对公婆缺乏孝心,造成夫妻双方矛盾不断,有的是男方有“愚孝”心理,一味袒护父母,造成了夫妻感情不睦。   

    (二)感情基础差 夫妻沟通难   

    1.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农村青年的婚姻多是通过“媒妁之言”而搓成的,往往是双方见过几次面后就匆忙订婚,然后各自外出打工,彼此缺乏沟通了解的机会,。婚后,双方常常因彼此的缺点而争吵,甚至动手,造成本不牢固的夫妻感情愈加生疏,最终导致提出离婚。   

    2.打工有“外遇”,缺失家庭责任感。农村越来越多青年人外出“淘金”,很多年轻夫妻聚少离多,长期分居。一些青年留恋外界的生活条件,乐不思蜀,容易产生婚外情,导致离婚。还有部分夫妻一方长期在外打工,对孩子、对家庭不管不问而引起另一方的强烈不满,从而导致离婚。   

    3.夫妻性格明显差异,造成心理隔阂。目前的青年人缺乏宽容和耐心,婚后在一段时间内感情尚算融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深层次的性格差异(不相容性)日益显现出来,时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剧烈争执,甚至动手打架。随着争吵次数的增多,夫妻感情也趋向破灭。   

    (三)法律意识欠缺   

    1.农村的部分婚姻本身就存在违法因素。农村中还存在少数父母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的现象,由于夫妻间没有真正感情而导致离婚;或者是无效婚姻、重婚而造成离婚。   

    2.把诉讼视为离婚的唯一途径。多数农村夫妻感情破裂后,不懂得可以通过行政机关办理离婚手续,而以为离婚必须通过法院。   

    三、处理、减少农村离婚案件的对策   

    一是不断创新载体,加强法律宣传。联合妇联、村委会等部门进行婚姻法方面的法律知识宣传,并且现场解答农村群众在婚姻家庭方面存在的疑难问题,积极为他们引导正确的婚姻观;充分发挥巡回办案贴近基层的优势,以案说法。   

    二是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钝化离婚矛盾纠纷。在审理过程中,对矛盾不大的案件,力争通过调解使双方和好如初;对和好无望的,正确适用新婚姻法,根据具体案情指导当事人进行举证,妥善处理子女抚养即财产分割等问题。   

   三是加强对对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创新审判方式。配备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在思想、观念上对当事人做好教育、疏导工作,杜绝一味“冷处理”,一味调解,应结合案情,灵活审判方式,从兼顾个人利益和农村秩序稳定的高度出发,妥善处理此类案件。   

    四是加强对农村群众的文化教育,铲除封建腐朽思想。通过发放宣传册、播放电影等途径丰富农村群众的文化生活,发扬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家庭美德,引导其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公安、民政及妇联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家庭暴力行为的惩处,教育广大群众树立良好的道德观念,建立互敬互爱,互相理解的人际关系。


责任编辑:j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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