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财心切的肖某竟将自己所有的砖厂股份“一物二卖”,11月5日,邓州市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2005年12月,肖某通过朋友与姜某相识,肖某称自己与朋友唐某、王某、李某在某处合股开了一砖厂。2006年1月,肖某在其他股东均不知情的条件下,与姜某签订了股份转让合同,将自己所持有的25%股份中的50%(即总股份的12.5%)以6.5万元的价格转给了姜某。2007年1月29日,肖某又通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将已转让给姜某的12.5%股份和自己剩余的12.5%股份以8万元转让给了许某和刘某。2007年10月,姜某以合同诈骗罪到邓州市公安局报案。案发后,肖某将6.5万退还被害人姜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肖某在案发后能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不关押亦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