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6岁的小男孩将47岁的同村村民告上法院,原因是自己被狗咬伤后得不到赔偿。11月16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狗主人李昆赔偿原告扬扬4779元。
原告扬扬家与被告李昆家系前后邻居,中间是一条路。2008年5月31日早晨,原告同其姐姐撵自家的小兔,途经被告家门前时,被告家的狗从手扶车旁窜出来,咬伤原告体表多处。原告被咬伤后,先后治疗花费959元,原告的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因狂犬病毒的潜伏期长,一旦复发,后果严重,给原告及父母造成一定的精神伤害。事情发生后,被告拒不赔偿,原告诉无奈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因双方意见分岐大,调解未果。
法院认为:被告李昆作为饲养人,应妥善看管好其饲养的狗,以防止给他人造成损害。李昆没有尽到对狗进行管理的必要注意义务,其应当预见到如果将狗拴在门前路上的手扶拖拉机上,因手扶拖拉机的遮挡,使他人看不到狗,很可能会对他人造成损伤,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其饲养的狗窜出咬伤原告,造成原告扬扬受伤。故李昆应对扬扬遭受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