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公正审理护民益 群众敲锣打鼓送锦旗

  发布时间:2016-03-16 12:52:14



群众敲锣打鼓来到法院


法官接过锦旗


群众代表当众宣读感谢锦旗

    2016年3月15日,邓州市罗庄镇冯坡村三组群众敲锣打鼓来到该市法院,为法官们送来“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公正审理民生案件”、“体恤民情,秉公办案”两面锦旗,村民代表冯某当众宣读感谢信,感谢法官为他们主持公道。

    2003年12月1日,邓州市罗庄镇冯坡村三组与王某签订了河滩土地承包合同,将冯坡村三组的197.56亩河滩土地租给王某,合同约定了承包土地的面积、范围、期限及承包费用和承包费的缴纳办法、违约责任等。自2012年春季起,因王某将部分承包地转包给他人,转包人在转包的土地上采沙,致承包地大面积被损害,河滩地流失。2013年3月17日,王某在未经冯坡村三组同意的情况下,与董某签订了土地及杨树林转包协议,以38万元价款将其承包的土地及其种的杨树转包给第三人董某。冯坡村三组以王某存在违约行为,将王某、董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王某的土地承包合同,赔偿损失,并确认王某与董某的转包协议无效;

诉讼中,邓州市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承包土地中被毁河滩土地及河滩土地上的杨树价值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报告为:被毁河滩土地16.27亩,评估价值为230100元;现河滩土地上杨树为3057棵,评估价值为45900元。

    邓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约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承包期内被告王某依法负有维护土地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义务,但被告王某擅自转让土地,致使承包土地被大面积采沙遭受破坏,属违约行为,且在未经原告同意情况下又将承包土地擅自转让给第三人,故合同没有继续履行的必要,双方合同应当解除。第三人董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的转让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程序,为无效行为。

    审理中,法官们考虑到案件涉及到承包土地上的树木的清理繁琐,为减化与彻底解决问题不留后遗症,在解除双方合同的同时,对河滩地上杨树也一并予以解决。

    2015年10月14日,邓州市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原、被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被告王某退还承包土地,赔偿原告流失土地16.27亩的损失费230100元支付原告邓州市罗庄镇冯坡村民委员会三组 2014年和2015年二年土地承包费31609元;王某河滩土地上的杨树3057棵自判决生效后归原告邓州市罗庄镇冯坡村民委员会三组所有,原告支付被告王某树款45900元;被告王某与第三人董某签订的土地及杨树林转包协议无效。

    一审判决送达后,王某不服,向南阳市中院提起上诉。2016年2月27日,南阳市中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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