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执行和解案件和而不予解决、和而无人再管等只管和解、不管事了的消极执行情况发生,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积极推出三项措施,使执行和解案件实际履行率明显提高。今年以来,经该院达成的128起执行和解案件中,已有114件得到履行,实际履行率由同比的56%提升至89%,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今年年初,河南省邓州市法院经过对往年已达成执行和解的案件进行排查和调研后发现,执行和解案件履行率偏低的现象比较突出。其主要原因除了个别执行人员责任心不强、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意识差外,还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为此,该院结合执行工作实际积极推出三项措施,探讨解决执行和解案件履行率低的有效途径。
一是对经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执行法院在对其合法性和实际履行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查。同时,要求被执行人提供相应财产或第三人予以担保,以保证协议内容能按时得到实现。二是建立执行和解案件专门档案,档案主要记载案件承办人员、和解时间、和解内容、履行期限以及与当事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并由执行局综合科负责对和解协议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及时提醒原执行人员敦促被执行人或直接敦促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三是对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按协议内容履行义务的,除了执行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及时恢复对原生效裁判文书内容的执行外,还要对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次和解协议的行为,作为妨碍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和拒执行为的一个情节记录存卷。如果在案件恢复执行后仍不能积极履行义务,可根据案件执行情况,在对其采取执行措施或强制措施时依法加重处罚力度,以打消其拖延执行或规避执行的念头,维护执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