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15年3月2日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

  发布时间:2015-03-02 14:37:49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列席会议人士提出意见。

    2014年主要工作

    2014年,市法院在市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全年受理各类案件6745件,办结5406件。市法院被省委、省政府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全院有26名同志和17个部门受到市级以上表彰,李亚钦同志被省法院追记个人一等功。

    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邓州跨越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强化大局意识,助力全市中心工作。对涉及南水北调通水、湍北新区建设、企业破产改制等全市重点工作,主动参与,积极作为,全力配合。积极参与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依法审结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等犯罪案件12件,对24人判处6个月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3人数罪并罚判处8年以上有期徒刑,有效打击、遏制了“小开发”、乱开发行为。落实市委安排部署,坚持班子成员轮值接访、预约接访、带案下访,认真做好日常接访,对信访苗头早发现、早处置,努力解决来访群众的合理诉求,全年赴京上访和非访人数明显下降,圆满完成了十八届四中全会、APEC会议等敏感特殊时期的维稳工作。

    推进平安建设,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依法严惩杀人、绑架、涉黑等严重暴力犯罪,审结相关案件91件,对11人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审结相关案件67件,对28人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抢劫骑电动车女性的屈某依法从重判处15年有期徒刑,对多次盗窃农户山羊的梁某等人判处3至10年有期徒刑,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积极回应社会反腐关切,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28件,对18人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正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的罪犯,坚决依法从重从严予以惩处;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未成年犯、老年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妥善化解民事纠纷,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对涉及各类经济主体的合同类纠纷,依法及时裁判。审理相关案件1441件,标的额1.7亿元,维护诚信守法的市场秩序。妥善处理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民事案件,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等侵权纠纷案件,着力受害人权益保护。审理相关案件1477件,支持受害人请求8000万元。对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类案件,强化调解。审理相关案件1887件,其中63%的案件成功调解,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同时加大巡回审判力度,到当事人所在村组、社区开庭审理,通过以案说法、法律咨询等形式,教育广大群众知法守法,诚实守信。

    着力司法审查,推进法治邓州建设。依法审理各类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审查社会抚养费征收、涉土地违章违法行为处罚等非诉行政执行案件305件,维持302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对案情复杂、矛盾尖锐、难以化解的案件,强化沟通协调,促进相关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加强调研分析,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促使行政机关完善制度、规范执法,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加大执行力度,维护司法权威。完善执行指挥中心建设,与金融、城建、国土、工商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在其从事融资、投资、招投标等重大经济活动时进行联合限制,形成执行合力,全年有50件重大疑难案件得以顺利执结。推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制度①,公布失信被执行人52人。严厉打击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犯罪行为,司法拘留92人,对涉嫌拒执罪的12起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其中1名“老赖”已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促使一批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义务。

    二、坚持司法为民,积极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

    开展保护民生专项行动。集中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生产销售假农资、非法行医等犯罪,审结相关案件11件,对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马某判处10年有期徒刑,对生产“毒面粉”的孔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并处罚金,使犯罪分子付出自由和金钱的双重代价。依法严惩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等危害群众人身安全的犯罪,审结相关案件181件,对31人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教育广大群众文明礼让、安全行车。开展保护农村“三留守”人员②合法权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等活动,开辟“绿色通道”,快立快审快执,审理相关案件136件,追索赡养费、抚养费32万元,为农民工讨回劳动报酬、伤残赔偿金等300余万元,全力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送法进军营活动,妥善处理涉军纠纷,切实维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

    强化便民利民措施。实行立案“一站式”服务,完善预约立案、诉讼指导等工作机制,公示法官工作动态和联系方式,方便群众来诉来访。加大巡回审判力度,在节假日或农忙时节,上门询问、就地审理,让群众少跑腿、少受累、好办事。积极探索小额诉讼制度③,办理相关案件90件,使当事人维权更经济更快捷。严格落实司法救助制度,为困难当事人依法缓减免诉讼费15.8万元,确保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和申请执行人救济制度,向符合救助、救济条件的25人发放救助资金47万元,把党和政府的温暖及时送到群众身边。

    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力度。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各类犯罪,由少年审判庭集中审理相关案件,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审结故意伤害、性侵未成年人等案件33件,对14人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加强对失足青少年的司法保护,充分运用圆桌审判、心理咨询、回访帮教等措施,帮助他们早日回归社会。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8件11人,对其中9人依法从轻判处管制等非监禁刑,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积极开展“一校一法官”、“开学第一堂法制课”等活动,以鲜活的案例教育全市广大青少年遵纪守法、勤学上进。

     三、全面加强法院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司法水平

    积极推进司法改革。稳步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公开平台建设。网络视频直播庭审202件,符合条件的562份裁判文书全部上网。通过法院微博发布信息269条,及时向社会通报重点工作和重大案件。积极推行网络司法拍卖,杜绝“暗箱操作”和竞买人串标。上传拍品12件,总成交额665万元,其中一处房产溢价142万元,最大限度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工作,不断扩大参审范围,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2984件。积极试行人民观审团制度④,邀请68名社会各界人士观摩庭审7次,让更多的群众参与司法、了解司法、监督司法。

    切实加强队伍建设。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查找“四风”方面的问题,立行立改,使干警纪律作风进一步改善,群众工作能力进一步提高。全面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强化“两个责任”落实,把反腐倡廉融入各项工作中,常抓、抓长。针对个别同志身上发生的问题,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以身边人、身边事使干警受到猛击一掌的警醒,教育、引导干警强化廉洁自律意识,坚守制度底线,不触法律红线。加强业务培训,鼓励干警学习知识、钻研业务。通过“培训回来上一课”、 讲评发改案件等形式,不断提高全院干警的司法业务能力。目前,全院青年干警司法资格持证率达95%。

    全力夯实基层基础。加强内部司法管理,严格案件信息录入和数据核查,增强各层级责任意识,不断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加强基础装备建设,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支持下,新建的诉讼服务大厅、改扩建的综合审判楼均已竣工,建成法庭监控系统、远程视频接访系统等,法院管理的信息化和执法办案的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坚持工作重心下移,加强人民法庭工作,持续推进法庭“五小工程”⑤建设,建成构林、九龙等6个国家二类标准化法庭,其他法庭也基本达标,所有法庭均配备了录像机、扫描仪等办公设备,基层干警的工作生活条件进一步改善。

    四、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推动法院工作健康发展

    注重报告工作。牢牢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自觉把法院工作置于人大监督之下,确保“刀把子”始终掌握在党和人民手中。及时主动向市委和市人大报告法院重点工作部署、重要工作举措和重大典型案事件,争取重视和支持。

    注重接受监督。对人大督办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案件,专人负责、逐件督办、逐案评查,坚持“三沟通”和逐级沟通⑥,及时向代表委员报告办理情况,相关案件开庭审理或者执行时邀请代表委员参与。人大督办案件6件、代表委员关注案件1件,全部按时办结。

    注重联络沟通。健全法官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结对联络制度,定期不定期走访座谈,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167人次旁听庭审26次,见证重大案件执行2次,参与听证12次,一批大案、难案顺利办结。同时,通过移动信息平台报告重点工作、重大活动和重大案件9次,受到代表委员的一致好评。

    各位代表,我们深知,法院工作取得的成绩和进步,离不开市委的坚强领导,离不开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离不开市政府、市政协的大力支持,离不开各位代表委员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帮助。在此,我代表法院全体干警,向一直关心支持法院工作的各位代表、各位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在看到成绩和进步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法院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困难:一是少数同志疏于学习,业务能力欠缺,责任心不强,导致有的案件质量不高,少数案件效率低下,与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期待还存在较大差距。二是个别干警宗旨意识不牢,司法作风不良,对待来诉来访群众态度生硬,敷衍应付,“冷横硬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群众的感情,降低了司法公信力。三是极个别干警理想信念动摇,丧失职业操守,滥用职权,以案谋私,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严重败坏了法院和法官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四是案多人少,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各部门力量普遍不足,许多同志长期超负荷运转,再加上涉诉信访的困扰,工作压力很大,身体健康不断出现问题。李亚钦同志就因长期操劳过度,牺牲在工作岗位上,令人扼腕叹息。对上述问题,我们将在市委和人大的坚强支持和有力监督下,认真研究可行性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2015年工作安排

    2015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是我市全面深化改革、加快丹江口库区区域中心城市建设的关键之年。做好今年的法院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市法院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市委要求,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主动适应社会发展新常态,落实依法治国新要求,顺应人民群众新期待,积极服务全市大局,全面加强自身建设,狠抓司法办案第一要务,全力维护司法公正,为邓州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重点要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在服务大局上有新作为。紧紧围绕市委重点工作,加强分析研判,积极建言献策,主动服务邓州经济社会建设。以实施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为契机,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促进全市依法行政。持续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惩治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各类犯罪,助推平安邓州建设,维护全市大局稳定。坚持服务民生导向,强化巡回审判、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等工作,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二是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有新突破。进一步强化审判管理,提升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按照涉诉信访法治化改革要求,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积极开展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坚决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认真贯彻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制度,确保案件公平公正审理。全面遵循证据裁判规则,依法用好“保证书”制度⑦,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集中开展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活动,不断提高执行效率,推进诚信社会建设。

    三是在加强法院队伍建设上有新成效。以“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等活动为载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引导广大干警坚定理想信念,提升大局意识、担当意识和实干意识。坚持“严”字当头,以落实“两个责任”为抓手,从严查处违纪违法案事件,使广大干警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以深化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司法透明度,倒逼法官公正办案、廉洁司法。健全完善全员考试制度,组织庭审观摩、文书评比、卷宗评查等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高干警的司法能力和群众工作水平,打造专业化司法队伍。

    四是在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上有新举措。认真落实重要部署、重点工作、重大案件报告制度,确保法院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高度重视人大代表批评建议意见、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健全完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结对联络机制,不断提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法院工作的参与度、了解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各位代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市法院将认真贯彻本次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振奋精神,务实重干,锐意进取,努力为邓州丹江口库区区域中心城市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注释:

①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制度:将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包括其姓名或者机构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者机构代码等涉案信息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布。并向银行、工商、国土等部门通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使其不能贷款,不能办理信用卡,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通过年审等。

② “三留守”人员:指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和老人。按照省高院要求,2014年2月至5月,市法院开展保护“三留守”人员合法权益专项活动,对“三留守”人员权益受损的案件,依法快立、快审、快执,最大限度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③小额诉讼制度:是新民诉法设立的一项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再简化,适用对象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民事案件。我省规定标的额为一万元以下。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审限为20天。

④人民观审团制度:是我省法院在人民陪审团试点基础上又一种群众参与司法的创新模式。人民观审团成员来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媒体记者等社会各界人士,观审团参加法院庭审并独立发表意见,作为法院裁判的参考。

⑤ “五小工程”:指基层法庭建设小食堂、小宿舍、小菜园、小图书室、小活动室,解决法庭干警吃饭、住宿、休息和文体活动需要,并为生活困难当事人提供临时就餐。

⑥ “三沟通”和逐级沟通:指法院对代表、委员关注的案件,坚持办前沟通、办中沟通、办后沟通,代表、委员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由合议庭、庭长、主管院长逐级与代表、委员沟通,必要时,由院长亲自沟通。

⑦“保证书”制度: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公布施行,该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专门规定了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的,应当签署据实陈述、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责任编辑: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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