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娘肚里被人踹了一脚,出生后经鉴定智力残疾。近日,这起健康权纠纷案经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有果,二审终审判决被告武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小浩(化名)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189元。
2008年6月12日,已有9个月身孕的河南省邓州市农妇刘某与本村妇女武某为琐事发生口角,继而互相撕扯,撕扯中被告武某向刘某的肚子上踹了一脚,刘某即感身体不适,遂前往邓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孕36+1,高危妊娠,枕左前,胎盘早期剥离”,当即进行了剖腹产手术,术后刘某产一男婴(即原告小浩)。小浩出生后不足月,即出现病态反应,“有间屏气,面色潮红,双拳紧握,四肢屈直性伸直,持续数妙钟症状缓解”。经南阳中心医院确诊为“HiE恢复期,早产儿,中枢协调障碍”。后经法医对小浩的症状和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其结论为:“轻度智力减退,构成十级伤残;小浩伤残与纠纷因果关系不明确,但不能确定无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致人损害依法应予赔偿。本案中,原告小浩的伤残虽不能直接判定与其母被武某踹一脚而引发早产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不能排除有因果关系,且根据医学常识,胎儿在母体中孕育期间,外界因素对胎儿有一定影响,故应认定小浩的伤残与被告武某的踹一脚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武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