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新娘悔婚 判返还彩礼

  发布时间:2014-12-02 16:40:18


    日前,邓州市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孙某及其父亲返还原告许某彩礼78000元。

    2012年春节期间,孙某与许某计划结婚。许某及其家人陆续为“送米面”、“送彩礼”等花费12万元。然而婚礼当天,孙某擅自悔婚。气愤至极的许某及其家人将孙某及其父亲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彩礼1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现因孙某悔婚,双方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未实现彩礼给付的目的,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部分支持,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A    

文章出处:2014年12月01日《南阳日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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