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法院关于媒体报道"河南小案申诉引司法暗战"的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14-11-25 09:49:02


    近日,媒体对邓州市人民法院1992年1月20日审结的毛书亮犯私藏枪支弹药案进行报道,对此邓州市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调阅案件卷宗,掌握事实真相,现将调查的初步情况公布如下。

    1991年8月1日,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毛书亮涉嫌犯盗窃、私藏枪支弹药罪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8月22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查明:1990年11月28日夜,邓州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发生一起重大盗窃案,邓州市公安局于1991年元月10日依法对毛书亮的住宅进行搜查,搜出其私藏的“五六”式“七点六二”普通钢弹一盒,计七百五十发、雷管九个、固体炸药两包及导火索等。1992年1月20日,邓州市人民法院依照197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以私藏枪支弹药罪依法判处毛书亮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毛书亮表示服判,不上诉。1993年,毛书亮向邓州市人民法院递交申诉状,邓州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毛书亮申诉理由不成立,驳回其申请再审请求。

    1994年3月,毛书亮向南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当时南阳未设市)申诉,1994年6月18日,南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毛书亮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应予维持。自1994年南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毛书亮申诉后,其未再向人民法院申诉,邓州市人民法院也未接到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再审建议书”。

    邓州市人民法院于昨日(11月24日)已见到毛书亮并告知其通过合法途径主张自己的诉求,若申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将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对其诉求进行复查,此案若有新的进展,我们会及时向社会公布,欢迎广大新闻媒体继续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

责任编辑:A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