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好汉,酒桌上比比看”,为了面子却把命搭了进去——

“斗酒”斗出来的人命官司

  发布时间:2014-05-06 09:20:27


    开栏语

    近年来,由于过量饮酒或不良饮酒习俗造成人身伤亡的事件屡见不鲜。本报联合市中级法院、邓州市法院对近年来审理的不同类型涉“酒”案件进行汇总、评析,以鲜活的案例提醒大家:凡事皆有度,饮酒亦如此。

    酒桌上那些事儿

    “你喝酒不行。”“不行?要不试试。”酒席间,人们常常为了面子,为了酒量分出高低而“斗酒”。湖北的严某也是为了面子,和他人“斗酒”,最后却付出了生命的惨重代价。昨日,记者从邓州市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一起因“斗酒”引发的人命官司。

    “斗酒”代价沉重

    湖北人严某与李某有生意来往。2008年1月25日晚上,严某与表兄王某一起到李某家中催要欠款。李某在家设宴招待,并叫来同村的张某陪客。席间,严某、张某各喝了3两左右白酒,李某喝了2两左右白酒。饭后,张某说:“你们湖北人喝酒不行……”严某生气地说:“你喝酒才不行。”二人在无饭菜的情况下,又各喝了4两左右白酒。后经李某劝说,张某被人送走,严某则到李某家西间房屋睡下。第二天,众人叫严某吃早饭时发现其已死亡。后来法医鉴定,严某为冠心病发作而死亡,饮酒是诱因。

    事发后,李某付给严某妻子尸检费、火化费等共计2万元。但是,严某和家人对此并不满意,起诉至邓州法院,要求李某、张某、王某三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5015.60元。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不知道严某患有冠心病,对饮酒可能致严某死亡这一后果无法预见。因此,被告对严某死亡这一后果主观上没有过错。另一方面,法医鉴定结论为严某因冠心病发作而死亡,饮酒是诱因。由此认定被告的行为与严某死亡之间仅存在间接的、偶然的因果关系,而不是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法院判决严某自负80%责任,三被告共同承担20%的责任。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

    喝酒要有“度”

    邓州市法院副院长赵曙君介绍,从审判实例来看,要求共饮者承担责任的理由大多是“明知饮酒有害健康,仍劝人饮酒”等等。那么,判断以上这些情形是否构成侵权需要哪些条件?这要看劝酒的具体情节。如果共同饮酒的参与者和受害方均无过错,但又不能举证证实对方主观存在过错,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可酌情判令参与者适当承担补偿责任。

责任编辑:A    

文章出处:2014年05月05日《南阳晚报》第W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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