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开车伤工友

不仅赔了6万元钱,还被法院判了刑

  发布时间:2014-05-27 09:08:35


    王某与工友一起饮酒,酒后驾车回家途中,发生事故致乘车的工友受伤。昨天,记者从邓州市法院获悉,王某不仅赔偿工友各项损失6万元,还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去年12月17日,王某和李某等四人在工地的厨房吃饭,四个人共喝了一瓶多白酒。酒后,王某趁着酒劲,晃晃悠悠地开着三轮车拉着李某回家。当王某驾车沿邓彭公路自西向东行至邓州市刁河店时,因对面有货车大灯的强光照来,王某看不清前方路面情况,与公路上的超限设施水泥桩相撞,致使他和李某受伤。后经鉴定:当时王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0.28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经邓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邓州市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周韬介绍:所谓醉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飙车纳入刑法调整范围,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飙车、醉驾行为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只要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

责任编辑:A    

文章出处:《南阳晚报》2014年5月27日第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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