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推着带着孩子的自行车在路上正常行走,却被突然窜出的一头小牛撞伤,致使坐在车子上的男婴重伤。这起因家畜致人伤残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经邓州、南阳两级法院审理有果。家畜的主人刘某最终被判一次性赔偿男婴医疗、伤残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万元。
8月25日下午,邓州市某村村民李某带着7个月大的儿子小洁(化名)外出,途经一庄稼地时,被突然从地里窜出的一头小牛掀翻在地,小洁从自行车上甩出,被紧急送往医院。后经鉴定小洁伤残程度为九级。在确定小牛为刘某所有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后果,饲养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除非受害人的损害是由于自己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本案中,原告小洁的伤残与其受到小牛的碰撞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刘某作为小牛的饲养人及所有人,由于其对小牛看管不善,导致原告伤害,在无证据证明原告及第三人有过错的情况下,依法应对原告的伤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