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宴后意外身亡 未尽义务酒友补偿

  发布时间:2013-12-03 15:21:56


    为了庆祝建筑工地开工,李某参加了工友组织的“开工宴”。酒后,众酒友各自回家,李某却意外死在饭店后面的地里。最终,参加“开工宴”的所有酒友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补偿责任。

    2013年2月17日晚上,为了准备第二天建筑工地开工,张某和王某在被告赵某所开的“欣欣饭店”内安排了饭局,邀请李某、李甲、李乙、蔡某、李丙、李丁、李戊、史某等8人参加。吃饭期间,张某、王某、史某均轮流给大伙倒酒,十人共喝4瓶白酒,李某喝有4两以上白酒。吃完饭后,李某、蔡某、李戊先离席,其他人也先后离席回家。第二天早上8时左右,李某被发现在“欣欣饭店”房子后面的地里趴着,已死亡,死亡原因不详。李某死亡后,经其所在乡政府和村委多次调解,均未成功。2013年5月,李某的妻子等家属将九位酒友诉至邓州市人民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万元。

    诉讼中,因被告赵某、蔡某下落不明,原告撤回对其二人的诉讼请求。案外人史某是一起吃饭的参加人员,经法庭释明,原告方不追加史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该案经承办法官多次调解,未获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无法确定李某是酒醉致死还是意外伤害致死,所以对其死亡后果也无法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张某和王某等9位酒友明知李某喝有4两以上白酒,未将李某安全护送到家,均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公序良俗,对李某一夜未归第二天早上被发现已死亡在“欣欣饭店”房屋后的后果,存在一定关系,应予以适当补偿。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情况,“开工宴”的组织者张某和王某应各补偿5000元;由被告李甲、李乙、李丙、李丁、李戊各补偿3000元。

责任编辑:A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