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腹子权利被侵犯 出生后起诉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3-11-21 10:13:12


    遗腹子(女)生父车祸死亡后,由肇事方支付的死亡补偿金全被其祖母占有,遗腹子出生后要求分割被拒。10月31日,这起共同权纠纷案经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有果,被告赵某被判从18.6万元的死亡补偿金中一次性支付给孙女小娜一半即9.3万元。

    原告小娜的生父母在未达法定婚龄的情况下,于2012年3月即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而同居。同年10月,在广东打工的生父因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之后,其祖母赵某在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调解下,与肇事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除丧葬费和被抚养遗腹子生活费外,由肇事方再支付死亡补偿金18.6万元。2013年3月,原告小娜出生,小娜的母亲在向被告赵某主张分割该笔死亡补偿金时,赵某却以原告小娜与死者的亲子关系无法确认和死亡补偿金不属于遗产等为由而拒绝按共同财产与原告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小娜的母亲与死者虽未达法定婚龄,但已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小娜又系其母亲与其生父同居后正常孕期内出生,其在生父死亡后,在被告与肇事方所达调解协议时,肇事方已对小娜这个遗腹子按被抚养人支付了生活费,对此,被告均已认可,另外,被告又拒绝申请亲子鉴定,故按《婚姻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告小娜应视为死者的亲生女儿。在没有其他同一顺序亲人的情况下,该笔死亡补偿金应作为原告与被告的共同财产由二人平均分割。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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