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面乱堆石灰 致人死亡须赔

  发布时间:2013-11-22 10:12:14


    10月31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公路上堆放石灰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乱堆石灰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9016.7元。

    2013年7月,唐某某乘坐张某驾驶摩托车行至邓州市至镇平公路夏集乡路段时撞倒被告常某堆放在路面的石灰堆上,致使车辆损坏,唐某当场死亡。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驾驶人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常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发后,常某一直推脱,拒绝赔偿,死者之父唐某多次索要未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常某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道路活动,是造成原告亲属唐某死亡的次要原因,经邓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常某负该事故的的次要责任。事故主要责任人张某已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承担了自身责任,被告常某所辩称的负交通主要责任的张某已赔偿完全部费用不能作为免除自己赔偿责任的理由。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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