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工钱被打 “恶工头”获刑

  发布时间:2013-11-26 10:06:43


   11月4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讨工钱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最终,打人的被告人受到了刑事处罚并赔偿受害人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5万元。

    被告人时某是一工程的包工头,拖欠受害人刘某夫妇二人粉刷工钱累计6千元左右。2012年12月19日下午,刘某夫妇到时某居住的小区索要工钱,双方在小区内争执不下,结果被告人时某不仅没有给付工钱,反而与受害人刘某夫妇二人发生相互厮打,时某用拳头将刘某左胸肋骨打骨折并同侧气胸。经鉴定,刘某及其妻之损伤构成轻伤和轻微伤,时某之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时某托朋友偿还工钱5千元后逃逸。网上追逃时,石某被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时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相应的刑事处罚。但是法院认为在刑事处罚时某的同时更应该积极维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遂在取得受害人和被告人同意下立即着手进行双方的调解工作。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人时某赔付二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因被告人时某赔付及时、认罪态度良好,在综合考虑整体案情的基础上,邓州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时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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