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他人房屋 被判限期腾房

发布时间:2013-07-29 09:42:49


    自己花20多万元在小区购买的单元房,竟被别人装修和居住,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邓州市的李先生一纸诉状将王某夫妇告到法院。近日,邓州市法院审理了这起纠纷案,判决王某夫妇在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搬出李先生的房屋。

    2012年3月,李先生发现王某夫妇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其位于邓州市内某小区的一套房屋装修并居住。李先生在与王某夫妇交涉的过程中,得知王某夫妇在该小区也购买单元房一套,与李先生东西相邻。王某夫妇称房屋系开发商指定,且装修房屋花费了数万元,故不同意搬出。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房屋产权证书所载的内容与诉争房屋的基本情况一致,且该产权证书系房屋部门颁发,故该房屋归李先生所有的事实清楚。被告王某夫妇辩称房屋系开发商指定,因无相关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王某夫妇在没弄清楚事实的情况下装修他人房屋并入住,已构成侵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A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3年07月29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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