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邓州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判决校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付伤者冀某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
冀先生将自己的儿子冀某全托在邓州市内的一所寄宿制学校。2013年3月,冀某从学校的体育器材上摔伤,花去医疗费3000余元。但学校却拒绝履行赔偿义务,冀先生将学校诉至法院。
邓州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作为寄宿制学校,应对冀某的学习生活、人身安全等方面承担更多的安全保障义务。冀某本身系未成年人,在使用该体育器材时校方无人看管,未尽到看护和管理职责,是此次伤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对原告的损害应负主要责任,具体以70%为宜。冀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也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以30%为宜。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