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校园内常年未加固的铁制护窗突然脱落,将在此经过的该校幼儿园的5岁幼儿砸伤致残。近日,该案经邓州、南阳两级法院审理有果,被告某小学最终被判一次性赔偿原告小佳奇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0876元。
2012年5月9日,家住邓州农村的5岁幼儿小佳奇(化名)和往常一样,在家人的护送下,8时前就已进入就读的某小学下设的幼儿园。但当其经过园内的一个窗户时,窗户外一个常年未加固的铁制护窗突然掉了下来,正好砸在小佳奇的左脚上,致其左脚4个跖骨骨折。经医院治疗后并经法医鉴定,小佳奇的左脚已构成十级伤残。但某小学却以小佳奇在上课前擅自扒窗导致护窗脱落,造成自伤为由而拒绝赔偿。
此案经邓州、南阳两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幼儿园作为幼儿教育机构,应对幼儿在园期间负有教育、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而原告小佳奇系被告某小学下设幼儿园的学生,其本身安全由该小学负责,但学校却将一个曾经被撬过的铁制护窗常年不予加固,致使护窗脱落后将原告砸伤致残,对此,被告既未尽到教育管理之责,又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明显存在过错,故被告某小学应对原告小佳奇的伤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