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一条狗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案。法庭上,双方就应狗主人承担责任还是引起狗受到惊吓的机动车方承担责任展开激辩。那么,到底谁该为这条狗引发的“事故”承担责任?
案情回放
2012年4月24日,邓州市构林镇魏集村的魏某驾驶陈某所有的一辆小型客车,沿邓襄路自北向南行至邓州市构林镇魏集街十字路口处撞到横穿道路的一条狗,狗随即窜至路东边,与被害人刘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前轮相撞,致使三轮车翻倒,刘某及乘坐人崔某受伤。后陈某将刘某和崔某送至医院治疗,并垫付医疗费用5820元。刘某和崔某出院后,因赔偿问题未协商一致,将车辆所有人陈某、驾驶人魏某及车辆交强险投保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邓州法院审理后认为,魏某驾驶车辆与横穿道路的狗相撞,狗又与刘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刘某及乘坐人崔某受伤的事故,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按照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有关规定,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刘某和崔某保险赔偿金25197.7元,并返还陈某垫付的医疗费5820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发生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在于狗的主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狗横行马路引发事故,原告刘某和崔某应向狗的主人追偿损失,要求改判保险公司无责。
南阳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魏某驾驶的肇事车辆虽然未直接与刘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但因魏某驾驶车辆撞到了一条狗,开启了一个危险源,该危险源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为魏某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事故的责任。遂作出判决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本案狗的主人不应承担责任
该案的主审法官、南阳中院民三庭审判员魏春光介绍说,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就属于该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被告魏某驾驶的车辆撞到了狗,导致狗在受到惊吓的情况下,又撞到了被害人驾驶的三轮摩托,并最终酿成事故。事故的发生是因魏某的过错造成的,那么,保险公司就应该为所投保车辆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同时,该条也明确规定是否向狗的主人主张权利是被害人的一项诉讼选择权,即便向狗主人主张了赔偿权利,狗的主人也可以通过该条的规定向魏某、陈某及保险公司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