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未在公司档案里显示为由,拒绝向被保险人理赔。记者昨天获悉,邓州市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吴某养老金29232元。
1995年7月24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了“个人养老金保险定额保险”合同。原告依约支付了8700元保险金,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个人养老金保险定额保险单一份,编号为008710。保险合同“每百元领取养老金额表”内约定,保险达到15年,每百元一次性领取养老金额为336元。2011年,当原告持保险单到被告处领取15年期的养老金时,被告以公司无相关档案为由,不予支付。原告无奈诉诸法院,要求被告按双方合同约定支付15年期定额养老金29232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保险单存在瑕疵:印章模糊;经办人仅写明姓氏;保险单上字迹不是直接书写而是复写的;1995年一次性付清8700元保险金,一般人经济条件达不到,故不应认定双方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应驳回原告诉求。
邓州市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保险单,被告无证据证明自己质疑保险单瑕疵系原告原因,也无证据证明该保险单虚假或双方保险合同无效,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合同双方应自觉履行合同中确定的义务,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