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扶养费 法院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13-01-07 10:55:04


    日前,邓州市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判决夫妻双方离婚,但不支持男方要求女方支付扶养费的请求。

    张丽与彭军于2004年12月办理结婚登记,2005年7月生下儿子彭贝。2007年的一天,张丽与彭军一起骑摩托车出门,途中不慎摔倒,造成彭军耳聋,构成听力三级残疾。之后,张丽要求与彭军离婚,并起诉至法院,但彭军不同意,没有离成。2012年年初,张丽第二次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再次要求与被告彭军离婚。这一次,彭军同意离婚,却坚称夫妻间互有扶养义务,因自己现在听力有残疾,所以要求张丽支付5万元扶养费。

    邓州市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婚姻法》第二十条里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但本条是关于夫妻间扶养义务的规定,仅存在于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也随之消灭,所以彭军与张丽既然达成离婚的共识,离婚后,夫妻间也没有了相互扶养的义务,故彭军要求张丽支付扶养费法院不支持。

责任编辑: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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