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丈人为死去的女儿养儿子,女婿与他人再婚后不管自己的亲生儿子,老丈人无奈诉至法院向女婿怒讨抚养费。11月23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起抚养费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决崔某从2012年3月起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600元。
崔某与郭某某婚后分别于1996年12月和2002年1月生育一女一儿,分别取名崔某甲与崔某乙。2003年12月,郭某某因车祸死亡,此后崔某甲与崔某乙便随其外公郭某和外婆李某生活。2004年,崔某与他人又组成家庭,于2004年4月仅将女儿崔某甲带回新家,儿子崔某乙仍留在外公家。崔某与他人组成家庭后,就不再支付其儿子崔某乙的生活费,其老丈人郭某无奈诉至邓州市人民法院要求女婿崔某每年支付崔某乙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共计20000元。
邓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双方的纠纷系抚养费纠纷。被告崔某理应在其前妻郭某某死亡后,照顾好两个年幼的孩子。其怠于履行抚养义务,不按时足额支付其子生活费的行为实属不该。因郭某居住在邓州市区,根据河南省统计局公布的近三年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再结合本案实际,认为崔某乙的每月的抚养费应酌定为每月600元为宜。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