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内追逐受伤 学校免责

  发布时间:2012-08-30 13:51:26


    日前,邓州市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小学生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于被告某镇中心学校已经尽到安全教育义务,最终,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史某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原告史某与被告祁某均为邓州市某镇中心学校五年级学生,今年4月12日7时许,二人在去该校的食堂吃早饭时,走在后边的史某突然双手扒在祁某的肩膀上,边走边用膝盖顶撞祁某的臀部。祁某遂转身追赶史某,在追逐的过程中,史某不慎跌倒,致其右胫腓骨骨折,后经法医鉴定,史某构成十级伤残。为了医疗费等费用的赔偿问题,史某将祁某和某镇中心学校一并诉至法院。

    邓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史某的伤残系其与被告祁某互相追逐中不慎跌倒造成,与学校的管理并无任何关系,且学校已多次明文规定禁止学生在校园内追逐打闹,学校已尽到安全教育义务,学校对此并无过错。而对于原告的伤残可根据原告史某与被告祁某的过错程度由二人分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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