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家院内闲坐的农家老妪,被突然飞来的钢圈砸伤,日前,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经营火补充胎的汽修铺老板张某被判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万元。
现年74岁的农妇李某与被告张某同为邓州市某村农民,二人仅相隔一条30米宽的南北公路,对向居住。多年来,张某借助临近公路的便利,在自己住房处经营汽修火补充胎的生意。2010年9月7日晚8时许,张某在刚给补好的轮胎充气时,因充气时间过长,导致被充轮胎发生爆胎,爆胎形成的气浪将轮毂上的两个钢制压圈冲飞,其中一个钢圈飞起正好落在李某院内,将正在闲坐的李某肩、腰等多处砸伤,李某遂被送往邓州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后经法医鉴定,其结论为:李某多发肋骨骨折八级,锁骨粉碎性骨折九级。
邓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在从事充气补胎的经营活动中,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特别是在对轮胎充气操作过程中,未注意充气时间,导致爆胎后将压圈冲飞并致原告伤残的严重后果,对此,被告张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