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 岂因曾经过继而免除

  发布时间:2010-08-25 10:45:27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定的义务,岂能因曾经过继给他人而免除。8月16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赡养纠纷案,经过调解,刘某主动付给母亲夏某医疗费4000元。

    夏某夫妇育有两子两女。小儿子刘某在15岁时过继给其伯父,一年后,伯父病故,刘某又和父母共同生活,其结婚、建房等大事都是父母操办的。

    2009年,夏某患食管癌住院,花费14000余元,刘某付了1800元,之后再也没管过两位老人。现在,夏某夫妇生活困难,夏某的术后治疗也难以继续,生命危在旦夕。即使如此,当两位老人要求刘某养活老人时,刘某以自己已经过继给其伯父为由拒绝。无奈之下,两位老人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尽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虽然曾经过继给其伯父,但仅共同生活一年,主要还是夏某夫妇将其抚养成人,刘某应当对父母尽赡养义务。最后,经过调解,刘某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当即给母亲4000元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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