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法院坚持“四个结合”提高调解案件质量

  发布时间:2010-08-25 10:23:32


      邓州市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四个结合”,严把民事案件调解质量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受到了广大群众的赞誉。

      程序审查与庭审相结合。在程序方面主要审查当事人身份,原、被告或者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对于亲属、朋友、战友、同学之间的诉讼,严格审查诉讼目的;对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法追加当事人,防止当事人故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在庭审中,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必要时采取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确保调解协议不存在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内容,不违背民风良俗和社会公共道德。

      调解与判决相结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在法定期限内,案件确实难以调解结案的,及时作出判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禁为了片面追求案件调解率,违背当事人意愿进行强迫调解,以判压调,以拖促调。

      调前释明与调后答疑相结合。在调解书制作前和在调解笔录签名、捺印前,承办案件的法官都向当事人释明调解书认定的事实和依据,明确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一致性、调解书的效力、调解书送达方式等,避免当事人在领取调解书时反悔或接到调解书后提出异议。对当事人领取调解书反悔或接到调解书后提出异议的,承办法官认真做好调后答疑工作,对调解书认定的事实和依据、调解结果、当事人提出的相关疑问等一一作出解释说明。

      跟踪回访与督促协议履行相结合。对调解协议确定履行义务的,承办法官按照调解协议确定的时间、内容、方式等进行跟踪回访,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对于不自觉履行协议的,动员当事人通过执行程序解决。为了让当事人认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每个法庭设立了一名专职执行员,重点执行调解案件,确保调解案件及时、高效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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