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法院针对新《破产法》颁布后,相关的司法解释不到位、不完善,操作时任意性大等弊端,结合破产案件实际,积极探索,不断总结,反复检验,开创了审理破产案件的新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首先,创造性的建立了破产案件开庭程序,即对破产案件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进行开庭审理,体现公开原则。近年来的所有案件全部实施了开庭审理后再宣告破产,使债权人、企业职工对破产企业的负责、资产等情况详细了解。
其次,审理案件时,对债权人和债权人会议,随时可以针对破产企业的各项情况进行询问查帐。对处理的破产财产一律公开拍卖。通过司法公开,实现了司法公正。
再次,针对破产管理人是临时机构,有的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破产费用的开支无人监管等问题,我们建立了一系列的清算工作制度及清算工作流程,掌握好清算工作的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细节,具体做法是,一、无论财产实物盘点交接,还是财务帐册的交接封存,都是由合议庭及主审人员监督交接,由主审人员与交付方、接收方三方共同清点后,在交接清单上签名。二、为避免帐务处理时造成资产流失或经济罪犯漏网等问题。对帐务的调整,坚持由管理人组长、管理人财务负责人及合议庭负责人三方共同研究,意见一致后,记录在卷,共同签字后方能入帐。三、不局限于管理人对法院报告工作,而是建立报帐月报表制度,对于清算过程中资产变动,清算费用开支等过程,由财务组制作月报表,由合议庭审查入卷,全面了解整个清算情况,财务处理,帐目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