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录像资料丢失 影楼判赔精神损失

  发布时间:2009-10-29 14:21:33


    家住农村的小吴、小刘夫妻二人本想借婚礼录像,将一生中最幸福的时刻永远记录下来,不料录像带丢失,一怒之下,吴、刘二人将签约的影楼告上法庭。近日,邓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婚礼服务合同纠纷案,被告金夫人婚纱影楼被判一次性赔偿原告吴、刘夫妻二人精神损失费5000元。

    2008年12月31日,家住邓州市农村的吴、刘二人到邓州市区杨某开办的金夫人婚纱影楼商谈婚礼服务事宜,双方并达成婚礼服务协议,即:“化妆盘头,全程录像、刻盘(2盘),服务费总计680元”。之后,二原告预付了定金50元。2009年元月1日,二原告举行结婚仪式,被告按照约定为原告的婚礼进行了录像。事后,当二原告到被告处索要录像刻盘和录像资料时,被告知录像资料丢失,无法提供录像刻盘。后因赔偿数额协商未果,今年8月,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一次性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金夫人婚纱影楼在履行服务合同中,尽管按照约定为二原告的婚礼进行了全程录像,但由于其保管不善而将录像资料丢失,致使二原告一生中具有特定象征意义的婚礼场面难以再现,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给二原告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痛苦,故被告应赔偿二原告相应的精神损失费。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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