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法院抓好“一二三四”提高案件调解质量

  发布时间:2009-11-13 14:00:38


    今年来,邓州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积极采取“一个强化、二个关键、三个规范、四个结合”措施,严把案件调解质量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至目前,案件调撤率达93%,其中调解率占70%,自动履约率为90%,且调解案件无一错调、无一提出异议、无一申诉、无一信访。

    突出“一个强化”

    该院突出“一个强化”,强化教育培训。结合深入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人民法官为人民”、“知荣辱、讲正气、促和谐”、学习东营精神等活动,狠抓广大干警的思想政治培训,牢固树立“三个至上”理念,切实转变司法理念,强调司法调解意识,将调解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润滑剂”。同时,大力加强业务能力培训,先后组织3次调解技能培训,党组书记、院长李亚钦亲自授课,使民事案件调解率大幅提升,调撤率由第一季度的63%上升至目前的93%,较去年同期上升了30个百分点。

    抓好“二个关键”

    该院抓好优质服务和监督检查二个关键,并狠抓落实。深入开展“一站式”服务,落实好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期办结制,确保案件质量,化解矛盾纠纷。实行纪检监察室、党组成员定期督促检查工作制,要求广大干警办出铁案、精品案、和谐案,及时通报案件情况,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并与绩效考核、评先选优挂钩。采用这种做法,审判人员时时注重案件质量,有力促进了审判工作的科学有序开展,当事人满意度不断提高。

    注重“三个规范”

    一是实施“三个严禁”,严禁跨辖区办案、严禁超标的办案、严禁违背事实和法律调解。在立案环节上,预防乱办案、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现象,为依法调解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二是落实“三个统一”,统一法律文书格式、统一法律文书标准、统一同类裁判文书判法。在审理环节上规范调解书的制作,特别是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统一了调解协议的制作格式,明确了该调解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起即生效。三是实行“三级把关”制度,各基层法庭所办的调解案件,调解书由该庭庭长把关后交民一庭,按照分片划区原则分别由民一庭两名副庭长把关,对把关中产生分歧的,再交民一庭庭长把关,最后由主管院长签字把关。通过实行严格的把关制度,有效提高了调解案件的质量。

    坚持“四个结合”

    一是程序审查与庭审相结合。在程序方面主要审查当事人身份,原、被告或者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对于亲属、朋友、战友、同学之间的诉讼,严格审查诉讼目的;对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法追加当事人,防止当事人故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在庭审中,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必要时采取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确保调解协议不存在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内容,不违背民风良俗和社会公共道德。二是调解与判决相结合。坚持“以调为主、调判结合”的原则,在法定期限内,案件确实难以调解结案的,及时作出判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禁为了片面追求案件调解率,违背当事人意愿进行强迫调解,以判压调,以拖促调。三是调前释明与调后答疑相结合。在调解书制作前和在调解笔录签名、捺印前,承办案件的法官都向当事人释明调解书认定的事实和依据,明确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一致性、调解书的效力、调解书送达方式等,避免当事人在领取调解书时反悔或接到调解书后提出异议。对当事人领取调解书反悔或接到调解书后提出异议的,承办法官认真做好调后答疑工作,对调解书认定的事实和依据、调解结果、当事人提出的相关疑问等一一作出解释说明。今年6月份,该院夏集法庭办理了一起当地群众多次上访进京案件(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经过审判人员的努力,终于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可在送达调解书的前一天,被告却表示反悔,声称调解书发了也不要,而且在当天晚上组织十多人强行耕种农作物,原告组织当地群众三十多人进行阻拦,在法庭和当地政府的共同努力下,当晚平息了事态。第二天,主管民事的副院长和民一庭庭长到案发地,耐心细致地做被告调后答疑工作,使被告解除了疑虑,同意调解协议,并在调解书送达回证上签了名。这起进京上访并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案,做到了案结事了。四是跟踪回访与督促协议履行相结合。对调解协议确定履行义务的,承办法官按照调解协议确定的时间、内容、方式等进行跟踪回访,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对于不自觉履行协议的,动员当事人通过执行程序解决。为了让当事人认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今年年初在每个法庭设立了一名专职执行员,重点执行调解案件,确保调解案件及时、高效地得到执结。

责任编辑: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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