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法院案件评查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9-07-10 10:23:58


第一条 为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规范案件及卷宗管理工作,参照《南阳市中院案件评查暂行办法》,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评查由评查问责办公室组织实施。各业务庭应由本单位纪检监察员负责本部门日常案件评查工作。每月案件报结后,由内勤及时登记、初查并报纪检监察员评查。

第三条 案件评查就案件实体、程序是否正确,裁判文书用语(含标点符号)、卷宗装订是否规范等方面对所审结的各类案件进行全面评查,评出合格卷、基本合格卷和不合格卷三类。

第四条 案件评查中,对基本合格、不合格卷应退回案件承办人补正;评查合格的,由各庭庭长在结案登记表庭长意见栏签字后交立案庭把关验收,最后交档案室归档。

第五条 各业务庭(包括基层法庭)应及时将上月所结案件评查归档,并于每月10日将归档案件清单报评查问责办备查。档案室应按档案管理要求审查归档,经审查合格后准予归档。

第六条 评查问责办于每月下旬对各业务庭上月归档案件按1 0%的比例进行抽查,档案室应及时提供被抽查案件卷宗。

第七条 评查问责办对抽查中发现的基本合格卷或不合格卷予以通报,档案室应将通报中涉及的不合格卷、基本合格卷退回相关业务庭予以整改,整改后经档案室验收合格归档。对于抽查中发现不合格卷的比例超过20%或基本合格卷以下的比例超过50%的,评查办通知档案室将相关业务庭本月归档卷宗全部退回整改。拒不整改的,由评查问责办予以通报。

第八条  案件评查标准

(一)合格卷

1、实体方面要求做到:(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以定案的证据经过法庭举证、质证、认证,当事人提交证据采信与否应在裁判文书中充分体现;(2)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公正;诉讼主体确立正确,定性准确,引用法律条、款、项准确无误。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3)裁判结果与诉讼请求相对应,无漏判和超出诉讼请求裁判的情形。

2、程序方面要求做到:(1)严格按照案件管辖的规定受理案件,无私自立案等乱办案情况;(2)切实执行公开审判、回避、辩论、辩护等诉讼制度;(3)案件在规定的审限内审结,延长审限的做到理由充分、有相应的依据,并按照审批制度审批,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的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分依据;(4)执行措施合法,执行手续完备,执行方法适当,中止、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3、裁判文书方面要求做到:符合上级法院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叙述事实清楚,说理充分,裁判结果准确,叙述无歧义,语言精炼,无错别字,校对无误。

4、卷宗装订,要求材料整洁有序、齐全,装订符合上级法院的要求。

5、各项费用的收取要求做到:案件受理费核收准确,财产保全费、先予执行费、执行费的收取符合规定,实际执行费有相应的收款票据;罚没款及诉讼费减、免、缓经过审批,减缴诉讼费的按审批的比例数额减少收取,缓缴诉讼费的在结案前全部收取。

6、对外委托鉴定或拍卖的案件要求做到:通过本院司法技术科办理委托手续;所委托的鉴定或拍卖机构要按照上级人民法院和我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拍卖的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二)基本合格卷

案件基本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卷宗材料或法律文书有瑕疵的,错误超出6处的,按不合格卷处理;未达到合格卷的要求,又不具有不合格卷规定情形的。  

(三)不合格卷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卷

1、超审限未经审批的案件。

2、私自对外委托鉴定的案件。  

3、据以定案的证据未经开庭质证的案件。

4、漏列当事人诉讼请求或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裁判的案件。

5、裁判结果缺乏事实根据或法律依据的案件;事实认定不当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案件。

6、案件定性不准、法律关系确定不当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7、错列、漏列当事人的案件。

第九条 每个案卷中应当有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当事人须知(或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卡、案卷评查表。案卷评查表装入副卷最后一页,其他装入正卷,

第十条 案件评查和抽查后,评查人应如实将评查结果填入案件评查表中,并签署评查意见。

第十一条 评查中发现有问题案件,应由评查问责办公室予以审查,构成违法审判或执法过错的,依《案件审查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针对案件评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个性问题,应由主管评查问责工作的院领导定期在全院大会上讲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评查问责办公室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陈新 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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