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哪个行业,任何部门,领导干部作风问题,不是小节问题,也不是非原则问题,说到底是党性问题,是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从毛泽东告诫全党要始终做到“两个务必”,到胡锦涛总书记号召全党模范实践“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历届国家领导人对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给予了高度重视。尤其是领导干部工作作风,是本部门工作作风的缩影,是影响党风的重要因素,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因素,是影响社会风气的重要因素,说它多重要就有多重要,这应该是全党乃至全社会的共识。但问题是,我们的领导干部工作作风到底存在什么问题?存在问题的根因是什么?只有正确、客观地去界定分析,才会有的放矢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工作作风。笔者重点围绕审判机关领导干部(或管理审判权的法官)工作作风对以上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正视问题:沉疴新症 任重道远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担负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职责。正因为此,党和人民给予了法院各级领导干部更高的要求和期待,这个群体总体是积极向上、成绩卓著的,但也有不尽党意民意的地方,在一些法院、一些部门、一些领导干部身上不同程度存在“软、散、懒、慢、推、冷、浮”等弊病,一些弊病甚至为群众所痛恨,为我们自己所不齿,归结起来,有以下具体表现:一是软。少数领导干部存在好人主义倾向,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特别是队伍不善管理、不会管理、不敢管理,在管理上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致使本单位、本部门纪律作风松懈,制度和上级各项要求棚架。二是散。有的同志遵章守纪自觉性差,作风不严谨,行为不规范。个别同志玩心大,上下班不按时,甚至实行“半日制”,工作日下午脱岗。三是懒。有的同志缺乏责任心,工作标准不高,自我要求不严,工作不推不动。该办的事情不办,该做的工作不做,图安逸、懒省事。四是慢。对应尽职责推诿扯皮,出工不出力,办案、办事效率低下。五是推。有的部门工作责任心不强,遇到工作总想往外推,遇到问题总想绕着走,缺乏工作主动性;有的业务庭对于棘手案件,不是踏踏实实地想办法解决,而是千方百计上交矛盾或下卸责任。六是冷。对人民群众缺乏应有的热情,衙门作风严重,方法简单,态度冷漠。七是浮。有的领导同志不思进取,安于现状,暮气沉沉,对工作中的问题熟视无睹,习以为常,工作抓得不紧,措施落实不力,工作成效不大,业绩平平;还有的同志心态浮躁,作风浮漂,对个人要求低,对组织要求高,只要组织照顾,不要组织纪律等等,不一而足。
剖析根因:观念不牢 逆风助之
观念错位,工作缺乏动力源泉。长期以来,人民法院进行了大量的深入的司法改革,确立了我国基本的审判模式,探索了很多有益的做法,为我国法制建设发挥了有目共睹的积极作用。但是,在司法改革进程中,也有过激和脱离中国实情的地方,如过于迷信西方法律观念和司法制度,动辄以西方的法治模式作为标准,来评价和判断我国的审判活动,一些领导同志混淆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西方国家司法独立之间的本质差异,把审判独立错误地等同于西方的司法独立。在这种不良思潮和做法的长期影响、侵蚀下,很多同志思想观念有了质的改变,短期内不可能完全消除这种错误思想,也就不会彻底牢固树立并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或者表面改变了,其实骨子里面对“西方司法模式和精神”仍然难以割舍,行动上就会对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指导、安排下的一系列具体工作中产生模糊、抵触、消极思想。思想观念转变是一个渐进过程,是一个不断教育的过程。有了这种观念错位,就不可能有好的精神状态,没有好的精神状态就不可能有好的工作绩效,没有好的工作绩效就难以树立起良好形象。这是人民法院领导干部乃至全体同志工作作风中存在“软、散、懒、慢、推、冷、浮”的根本症结所在。
能力欠缺,面对复杂形势无所适从。进入新世纪以来,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态势更加突出,尤其是国际经济危机对中国的深刻影响,给法院保障经济发展的任务带来严峻考验;人民内部矛盾处理难度逐渐加大,社会公众对司法的需求大幅度增加,近年来,人民内部矛盾越来越复杂,因社会保障、劳动争议、土地纠纷等敏感、热点问题引发的矛盾大量进入司法程序。在处理矛盾纠纷中,少数当事人维权意识强烈而法制观念淡薄,或是动辄采取过激行为,或对法院裁判无端猜忌,或将信访作为解决问题的首选途径,都给法院裁决平添诸多压力。在当今形势复杂、矛盾凸显、利益多元、思想混乱、个性张扬、信息畅通的新格局下,是非、善恶、良莠判断标准不再单一清楚,充斥着个人功利和好恶,复杂而多变,千万个思想碰撞、交织、发酵后形成了强大的舆论环境,带给了人民法院诸多困惑。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入推进,国家司法政策也在作重大调整,明确“三个至上”成为新时期法院工作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明确了法院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的重要职责,人民群众满意成为评价法院工作根本标准。随着指导思想、评价标准、司法能力等方面的新变化和新要求,审判工作方式随之有了新改进。面对以上新情况、新问题、新形势、新任务,人民法院全体同志必定有个从不适应到适应的过程,从复杂到纯洁的过程,从彷徨到坚定的过程。在具体工作,目前确实存在“少办案就等于少出错”、“工作积极不如工作消极”等等消极论调;不少领导干部面对复杂问题无所适从,束手无策,有的不愿主动工作。这种现象说到底是个司法能力问题,说明我们还没有做好应对新形势新情况的准备,还不具备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司法能力,还不具备处理化解复杂问题的司法能力,换言之,也是个科学发展观掌握不牢、运用不好的政治问题。
环境影响,社会不良风气推波助澜。司法审判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案件事实相结合的过程,而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不是个死板、机械和封闭的过程,而是一项具有创造性的受社会各方关注甚至影响的活动,在依法裁判的过程中,法官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自己的人生观、世界观、社会政治见解、法律理念、偏好、文化传统、价值观念、文化水平、专业修养、思维能力、审判经验、秉性情操、情感意志以及生活经历、生理状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限制。法官以上自身品质、品格特点的形成都和法官所处的环境息息相关。法官也是凡人,有正常人的七情六欲、悲喜好恶,在光怪陆离、复杂生动的社会环境大包围中,不可能岿然不动。中国由来已久是个看重人情的社会,一个案件刚到法院,说情、打招呼就蜂涌而至,有的生尽千方百计拉拢法官、影响法官的判案观点,如果不遂心愿,“死板”、“不够意思”甚至更狠毒的辱骂随之而来。法官常常陷在“人情”里面左右为难。法官的工资近两年略高于其他公务员,但与高工资行业、富有阶层(更不说大款富豪)等比较,仍然显得寒酸,眼看着社会上某些人奢侈、阔气、享乐,对比之下心理容易失衡,健康向上的思想渐渐被弱化,荣辱观念淡化,价值观有了新的标准,享乐主义、攀比风渐渐占了上风,要么产生消极情绪不愿好好工作,要么在引诱拉拢下滥用手中审判权,出现“软、散、懒、慢、推、冷、浮”现象甚至走上违纪违法道路就不足为奇了。所以,不管你愿意不愿意,不管你认可不认可,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蚀、影响已经潜移默化地,有时甚至是直接地腐蚀了领导干部的思想和肌体。
有的放矢:抓住关键 多策并举
选好用好“一把手”。所谓“领导”,就是领路引导,带着大家干事。各级法院的“一把手”无论是工作作风还是其他方面对干部队伍都具有重要的示范导向作用,所以,选好用好“一把手”至关重要。选用法院“一把手”,必须选用作风过硬、审判经验丰富的同志担任。不仅要重视经历、能力、魄力,更要重视党性、作风和品行。看经历主要看是不是长期做过审判工作,看能力主要看审判业绩是否突出,看魄力主要看敢不敢创新,能不能适应复杂多变形势;而对“一把手”的党性、作风、品行,简要直白地说就是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的牢不牢,作风扎实不扎实,品行大家认可不认可。在人民法院面临日益复杂艰巨的工作任务和形势下,存在思想错位、观念不牢、作风散慢的突出问题面前,选好用好一个政治可靠、作风扎实、能力突出的“一把手”是一项重大的政治工作。
监督问责丝毫不能放松。最近中央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这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对于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民法院应结合审判工作特点,制订更为具体和实际的法院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必须通过严格的制度设计、严厉的责任追究、严密的内外监管,才能真正实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从而为加强和改进作风、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提供重要的“硬件”保障。科学意义上的问责前提,是各级法院具有健全的责任体系。界定责任是问责的核心环节,建立他律的制度体系是问责的根本保障。问责的核心要求是负责,即切实负起应负的责任,“在其位谋其政”,对没有负起相应责任和不想负责任的人要追究责任。只有将问责制度化,形成完善的问责机制,才能有效持续问责。所以,要按照权责统一、依法有序、民主公开、客观公正原则,建立健全问责体系,要把问责制与开展绩效考评结合起来,与审计结合起来,按照有权必有责、权责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岗位责任,这样才会“逼迫”领导干部自觉加强和改进作风,使每一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必须培养、保持特有的职业形象。“人民法官为人民”、“人民司法为人民”,这些朴素的话语展示了人民法官一切司法实践活动的本质属性。人民法官尤其是领导干部确实要准确把握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始终摆正同人民群众的位置,切实消除不良作风。但是,法官职业修养,职业形象的培养、树立也至关重要,因为司法工作的特殊性毕竟有别于纯粹的行政单位、有别于一般的公共服务部门,特有的形象会使法官产生神圣的使命感,加强社会责任感。特有的素养、形象虽然不见得会实质和直接改变一项判决的内容,但确有可能改变当事人和旁观者对裁判的态度。所以,应大力培养法院领导干部坚持中立、慎独、超然、矜持等等特有的职业修养和品质,中立,并不是我行我素;超然,也不止是独善其身,更不是司法冷漠;矜持,不等于消极无为。总之,司法形象所固有的这些特征并不排斥法官具有公正、文明、民主、亲切的良好形象,法官一旦具备这些素质,就会在法治框架下自觉地对相互冲突的公益和私益以及不同的私益作利益衡量,冷静能动,统筹兼顾寻求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就会积极地通过判决的示范效应积极影响社会关系的建构,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评价、制裁、教育、引导功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实现。
引导全社会客观认识、评价法院工作。良好的舆论氛围对作风建设具有重要的引导和鼓舞作用。应引导全社会形成这样的共识:随着社会的深刻变化以及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的增强,大量社会矛盾汇聚法院,法院工作任务日益繁重,人民法院为社会大局稳定、经济发展、和谐社会建设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应该给予充分肯定、褒扬;在具体工作方法、方式上有不妥之处,极少数案件存在不公、不廉现象,伤害了群众感情,但绝大部分案件当事人是服判息诉的,绝大部分案件及时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绝大部分案件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社会各界应给予客观的评价;法院工作有其特殊性,一个案件,必定有一方败诉,原、被告双方思想的对立、利益的冲突有时即使法官尽最大努力也难以让双方握手言欢或胜败皆服,社会各界应给予充分理解和支持;媒体应以宣传法制、教育公民为主要目的,依法谨慎报道个案,尽量减少负面报道,严禁炒作而误导群众,为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综述以上,引导、督促全社会正确评价、客观看待人民法院工作不是个无关紧要的话题,它会使人民法院增强被信任感、被认同感,从而自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丢下包袱和顾虑,轻装上阵,更好地努力工作,为履行司法保障、服务职责做出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