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民商事案件“即时推送案件生效信息及两提示一敦促”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3-02-13 17:55:04



第一条  为最大限度保护民商事案件权利人、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提示并督促义务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促进审执衔接和高效运行,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增强社会诚信意识,助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民商事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对本院裁判生效案件,由承办法官在审判流程系统中录入案件生效信息,对于涉企商事案件,生效后即时向案件当事人发送法律文书生效提示信息,督促义务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三条 为督促义务人自动履行、积极履行,承办法官可在送达民事法律文书时向义务人一并发送《敦促自觉履行义务告知书》,向其客观说明履行义务的强制性、逾期履行的法律后果及后续执行风险,引导其自觉履行相关义务,主动避免增加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用等不必要的涉诉成本,尽可能减少司法涉诉行为对其授信融资、信用评价等的负面影响。

第四条  为保障权利人实现胜诉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承办法官可在送达民事法律文书时向权利人一并发送《申请执行提示书》《执行风险提示书》,告知其申请执行的法定程序和可能面临的执行风险及逾期不申请执行的法律风险,引导其依法正确行使权利。

第五条 承办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及执行立案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便民、利民原则,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为权利人行使申请执行权利提供必要帮助。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意见与制定、修订的法律、司法解释及上级单位的司法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邓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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