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监管场所内在押人员遵法守规的积极性,实现在押人员所内表现与其量刑的衔接,提升监管场所的安全系数,邓州市法院率先在南阳市实行在押人员量刑建议制度,维护了监管场所的安全和稳定,实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深受社会各界好评。
今年来,该院与检察院、公安局联合召开四次专题联席会议,组织业务骨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监管场所工作实际,最终于7月1日会签了《对在押人员所内表现实行量刑建议制度的意见》,开了南阳市在押人员量刑建议制度的先河。
该意见详细列明了可建议量刑时酌定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主要有:检举揭发监室内其他在押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制止监室内打架斗殴现象的;发现并及时制止他人自残、自杀等。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主要有:采取绝食、自杀、自伤、自残、诈病等手段抗拒监督管理的;在监室拉帮结派、打架斗殴,欺压其他在押人员的;故意毁坏公物或监管设施的;传授犯罪方法或教唆他人犯罪等等。这两类情形经认定,可建议的从轻或从重的量刑幅度均为1——12个月。
该意见还规定了提出量刑建议的程序为:自在押人员入所之日起,看守所即负责将其日常表现情况进行登记。登记材料由看守所长签署意见后移送监所检察科进行审查,审查时应到监室进行复查。审查意见由监所检察科科长签署后,经公安局主管局长和检察院主管检察长联合审批,最后交公诉部门进行审查认可并随卷宗材料移送法院。量刑建议书移送后,看守所和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对在押人员继续观察,若出现与建议有重大冲突的情形,可另行提出新的量刑建议。
该制度的推行,避免了在押人员奖惩制度与其所内表现脱节现象,对现有在押人员形成了有效激励,提高了遵纪守法主动性,形成了公安监管、监所监督和刑事审判的合力,有效维护了监管场所的安全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