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法院坚持和谐执行、人文执行新理念,竭力提高案件和解执行率,不断探索新方法,紧密结合“三多”“三监督”措施, 建立健全新机制,促成执行和解案件自动履行,有效缓解了执行难。截至目前,该院共执行和解318件案件,执行和解率达80%;经该院达成的执行和解案件中,实际履行率由同比的56%提升至89%,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中,针对民商事执行案件大幅增加、案件类型新、执结难度大等特点,尽快尽早使案件执结率大幅提升,该院探索出“三多”机制。
“三多”即:“多做当事人和解工作,讲究执行艺术,多做、会做、能做当事人的和解工作;多到被执行人、被执行现场巡回执行,改变官僚衙门作风,变被动坐等为主动出击,多走出去;多开案件进度及复杂案件分析讨论会,及时制定或调整执行方案,力争促使被执行人尽早履行义务或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为防止执行和解案件和而不决、和而无人再管等只管和解、不管事了的消极执行情况发生,该院积极推出“三监督”措施,使执行和解案件实际履行率明显提高。
“三监督”即:监督实际履行能力,监督案件档案,监督实际履行情况。一是对经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对其合法性和实际履行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查。同时,要求被执行人提供相应财产或第三人予以担保,以保证协议内容能按时得到实现。二是建立执行和解案件专门档案,档案主要记载案件承办人员、和解时间、和解内容、履行期限以及与当事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并由执行局综合科负责对和解协议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及时提醒原执行人员敦促被执行人或直接敦促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三是对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按协议内容履行义务的,除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及时恢复对原生效裁判文书内容的执行外,还要对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次和解协议的行为,作为妨碍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和拒执行为的一个情节记录存卷。如果在案件恢复执行后仍不能积极履行义务,可根据案件执行情况,在对其采取执行措施或强制措施时依法加重处罚力度,以打消其拖延执行或规避执行的念头,维护执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