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法院党组高度重视“调解年”活动,多次召开党组会议研究部署,坚持“调解优先”原则,以“三心”换得真心,以“三制”健全机制,不但缩短了调解时间,提高了调解效率,而且使一些结怨深、抵触情绪大、多次调解都未成功的“老大难”案件得到了较好的调解,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今年以来,该院共受理刑附民案件86件,已审结82件,其中民事部分调解、撤诉76件,调撤率达93.9%,比去年同期增长17.4个百分点,上诉率也比去年同期下降6个百分点,且无上访现象;共受理民商事案件1364件,审结962件,调解撤诉案件817件,调撤率为85%,确保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心”就是耐心、诚心和公心。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该院办案人员首先耐住性子,耐心地说服当事人,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如在办理张某故意伤害一案时,原告人实际支出医疗费2000元,但是却要求被告人赔偿2万元。面对原告人这种过分的要求,被告人无法接受。在此情形下,办案人员给原告人讲明道理,并找出有关的法律依据,最终使原告人改变了态度,以被告人赔偿原告人3000元告终。
同时,该院办案人员拿出诚心,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使原、被告人双方握手言和,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不但如此,该院干警还怀着公心,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坚持公平正义,使双方当事人能真切地体会到法官的正气所在,从而使当事人心服口服,促进案件的调解。在审理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一案时,由于被害人井某居住偏僻,交通不便,该院受理案件后,经多次通知,被害人迟迟不来法院,也不提交相关证据。在此情形下,法院有理由视为被害人放弃民事诉讼请求,但他们没有这样做,而是法官亲自去被害人家里告知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了解到被害人被砍断一根手指的情况后,又建议其尽快做伤残鉴定。法官们的做法取得了被害人的信任,井某说:“我听法院的,你们说咋办就咋办。”此案最终以被告人赔偿被害人8000元经济损失而调解成功,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制”即预立案登记和委托调解制、巡回办案制、联动调解制。一是坚持预立案登记和委托调解制。在预立案登记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到法院立案、初步审查有调解可能、经当事人同意后,法院只做立案预登记;对立案预登记案件,以法院名义向当事人所在地的村民调解组织、基层司法所、党委政府等出具“委托调解函”,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调解,竭力实现“零判决”。对于预立案后达成调解的案件,当事人要求由法院出具调解书进行确认的,立案庭立即正式立案,并由相关业务庭按照有关程序迅速出具调解书,尽可能地把社会矛盾消化在基层,最大限度地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二是坚持巡回办案制。在立案大厅设立“调解室”,由审判业务熟练、善做调解工作的同志轮流值班,向当事人耐心接待,正确引导。把马锡五审判方式灵活融入到工作中,深入农村、企业、社区、学校等巡回办案,走近群众、调查案情、征询群众意见、倾听群众呼声,动员广大干群共同参加调解;在未设法庭的乡镇设立巡回审判法庭,方便当事人诉讼,运用减缓免诉讼费等方式,使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
三是建立联动调解制。在法院内部建立院领导、庭长、承办法官、接访人员及立案人员等联动调解格局,实行民庭与基层法庭、基层法庭之间相互配合、互帮互调、按地域设置的预调机制,把法庭化为五个片,民庭全体同志分包各片,指导、帮助调解法庭办理的案件;本庭调解不成,所在片的其他法庭帮助调解,民庭分包的同志参与调解。在外部建立党政部门、乡村组织、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当事人所在单位、与案件有关的上级部门、当事人亲朋等联动调解格局,健全调解网络,努力建设多元化调解机制,构建调解大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