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伟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王辉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08年12月份至2009年3月10日期间,家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的被告人李伟伙同他人共同投资,由李伟到广东购买电子赌博机12台,在邓州市团结西路锦江饭店二楼咖啡厅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聚众赌博。李伟雇佣湖北襄樊市人王辉,帮助其负责赌场的日常管理及其他被雇佣人员的监督工作。至案发时该赌场共非法获利88700元。
邓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伟、王辉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伟伙同他人出资开设赌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亦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