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法院审结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发布时间:2009-07-16 16:46:01


    向鱼塘抽水后忘记关闭电源,致使在鱼塘内洗澡的小孩被电击致死。近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张兴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家住邓州市孟楼镇的被告人张兴田,承包该镇的鱼塘后,经常使用电带水泵往该鱼塘注水。2008年7月10日上午,被告人张兴田在向鱼塘注水后忘记关闭拉往鱼塘中间小岛上电线电源,次日下午到该鱼塘洗澡的该镇南孔村男孩赵海涛被电击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张兴田赔偿了死者亲属现金70000元。

    邓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兴田过失以危险的方法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被告人张兴田认罪态度较好,其又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不予关押亦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陈新 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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