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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邓法执字第215号
申请执行人张粉芹,女,生于1953年4月19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执行人马新芳,女,生于1982年8月1日,汉族,住邓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粉芹与被执行人马新芳为侵权纠纷一案中,经多方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标的4万元,目前未执行到款,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法民初字第18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少庭
审判员  董小玲
审判员  刘丰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董新超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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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人民法院